臺海網12月3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文 陶小莫/漫畫)公司欠錢不還,公章和營業執照都在債主手中。這種情況,欠款的公司可以狀告債主討回公章和營業執照嗎?近日,廈門中院發布了這樣一起公司起訴追討公章的官司。
經查,甲公司的股東為周某、丙公司,分別持股90%、10%,工商管理部門備案的法定代表人為林某。數年前,甲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決議免去林某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職務、選舉周某為公司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但至今未辦理變更登記。不久后,甲公司在開發某房產項目過程中,因拖欠施工單位乙公司及下屬施工班組工程款等問題,將公司公章、財務章、營業執照正副本抵押給乙公司。該情況經某政府組織的協調會確認并記載于備忘錄。該協調會要求施工單位消除后續投資疑慮,繼續推進后續工程建設。
后來,因雙方對工程款尚未結算,乙公司拒絕返還其持有的甲公司上述章證。為此,周某以甲公司名義提起訴訟,要求乙公司返還上述章證。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從在案的備忘錄等證據來看,甲公司系因拖欠投資方工程款而將其公章、財務章、營業執照正副本交付給乙公司,以此消除乙公司的后續投資疑慮,繼續推進后續工程建設。上述行為從目的、內容、手段、對象等方面看,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因此,法院認為,在雙方仍就案涉項目工程款存在爭議,乙公司投資疑慮未消除的情況下,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還公章、財務章、營業執照正副本,依據不足,不予支持。甲公司的上述行為并非以其公章、財務章、營業執照正副本作為抵押物或質物以擔保債權實現的抵押或質押行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調整范圍,甲公司以公章、財務章、營業執照正副本不能作為抵押物、質物為由,要求乙公司予以返還,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所以,一審法院據此判決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甲公司提起上訴。
最終,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欠債抵押公章是否合法有效?
法官說,實踐中,公司為處理對外債務,取信于交易對方,在無法或不便提供具體財產作為擔保的情況下,往往會將公司公章、營業執照等公司章證“抵押”“質押”給債權人保管,并約定待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完畢時歸還。由于公司章證并無實際財產價值,無法用于清償債務,該“抵押”“質押”行為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調整范圍。如果該行為在目的、內容、手段、對象等方面均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就應誠信遵守。公司公章、營業執照等公司章證是公司的重要財產和資信憑據,公司應通過公司章程、決議和內部管理規章等形式規范公司章證管理,避免因公司內部治理爭議引發公司章證爭奪糾紛,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